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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4年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会[2004]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2004-11-17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各单位:
  近期,财政部相继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会字[1998]17号),经研究,从今年11月份至明年4月份开展2004年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省财政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培训内容《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三、承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江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南昌校区)、省人事厅人才培训中心、中央企事业单位会计学会等单位承办。省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具备条件的,可以举办本部门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班。

  四、其他事项  (一)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也不得借培训之机搭售其他书籍,如发现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以及搭售其他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办班资格。
  (二)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
  (三)2004年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应补上以前年度规定课时。
  (四)对下岗失业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持证会计人员减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五)各培训单位组织培训时必须将培训计划(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省人事厅人才培训中心电话:8604961-8666或6813759。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电话:5663662。
  特此通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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