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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国道206线烟台至蓬莱等4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4]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2004-11-17
 

烟台、菏泽、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206线烟台至蓬莱等路段设置公路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4]895号),现将国道206线蓬莱等4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时间  134号国道206线蓬莱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4年10月31日起2012年10月30日止;135号国道105线单县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自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136号省道254线巨野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6年,自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137号省道345线滕州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自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三、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收费站人员经费及公路养护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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