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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4]2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17 | 生效日期:2004-12-01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4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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