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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5]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08 | 生效日期:2005-05-08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现对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和时间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金融业纳税人除外)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实行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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