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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工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章政发[2005]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对工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工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为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确保实现全市工业经济五年翻两番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工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境内工业企业经营者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条件
  1、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凡增幅达到20%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超增长部分按实际增长量的1.5%奖励;
  2、实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奖励1万元;
  3、企业新上项目投资(不含新建企业),当年完成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每增加投资额500万元,奖励2万元。

  二、奖励依据
  1、企业纳税额以国税、地税部门的实际入库数为奖励依据;
  2、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上项目投资以审计后的实际完成数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兑现
  1、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工作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考核,提出具体的奖励方案。
  2、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兑现到企业经营者。
  本办法自2005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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