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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税[2005]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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