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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天办[200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2005-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二条 完善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包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包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种直接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特困户救助,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情况,村组集体经济收入、支出、债权债务,项目工程招投标,村组干部报酬等。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第三条 规范村务公开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村务公开可采用村务公开栏、《村务简报》、财务公布表等形式,同时可以采用广播、公开卡、民主听证会以及召开村务公开的各种会议等有效形式。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村组财务收支一年公布一至两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财务收支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务公开要及时听取村民的反映,并将意见、建议分门别类进行汇总。对可以解决的事,要即知即改,并及时公开;对事关村民长远利益和群众意见较大的议题,按民主决策程序予以决策。村委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供村民随时查阅。

  第四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5-7人组成,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称职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五条 实行民主决策。村务中的重要和重大事项,以及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 规范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开会应记录真实过程;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财务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

  第九条 实行村干部办公日制度。每个村每旬至少确定一天或一晚为村干部集中办公时间,处理村事务。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村干部需要掌握的政治和业务知识,部署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摸排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现村务全程代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思想交流和沟通等。要推行村干部值班制度,确保每天都有村干部值班,切实解决“有人办事”问题。

  第十条 建立民情恳谈制度。由村委会定期约请村两委干部、村老干部、知名人士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以及包村乡镇领导、站所干部等参加的民情恳谈会,有事议事、无事谋发展。恳谈会每年1-2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恳谈会由村领导当场汇报上阶段工作,特别是村里重大事项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情的实施运行情况;村民可以当面向村干部咨询,也可以提意见、建议;能当场给予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应在下次恳谈会给予答复,属于无法解决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建立村委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委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委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支部、乡镇(街道)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镇(街道)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乡镇(街道)及市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要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规范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一定数额内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大额支出由村两委集体审批),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坚持“村财乡管”制度,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归村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市、乡农经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物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有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村委会换届前,乡镇(街道)要安排力量逐村审计,分村写出小结,以利换届交接。

  第十五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委会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村干部实绩考核公示制度。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阶段性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集体资产积累情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个私经济增长情况;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村容、村貌、村风等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公益事业投入和进展情况等。公示程序:村两委会自我评定,乡镇(街道)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反馈给村并公示。公示方式采取在村务公开栏、《村务简报》中公开与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示时间可与村务公开同步。实绩考核情况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报酬挂钩。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及村干部。从明年起,每年或每届按一定比例评定表彰一批先进村和先进村干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村民自治示范村”和“村民自治优秀村干部”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委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组织保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农委、司法局、财政局、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市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评价办法;培训乡村主要负责人;确保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和正常经费的需求。要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街道)党(工)委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考评。创建省级“村民自治示范市”。
  乡镇(街道)成立以党(工)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办法;具体落实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每年换届后一个月内要组织培训村组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
  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党支部要领导和支持村民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村民的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村委会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团结村民群众,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具体落实工作,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要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乡镇(街道)、村也要为村干部培训、村务公开栏设施建设等保证所需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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