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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办[2005]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3 | 生效日期:2005-02-03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是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为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GDP核算工作方法。在季度GDP核算中,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做好GDP核算工作。
二、建立设区市GDP下算制度。省统计局对设区市半年和年度GDP实行联审和评估制度,对设区市月度和季度GDP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设区市统计局可参照省统计局做法,对辖区内县(市、区)年度GDP实行联审评估,季度和半年度GDP实行下算一级。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农业、工业、建筑业及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率先实行行业数据下算一级,做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设区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
四、统一规范地区GDP发布制度。设区市进度GDP数据由省统计局下算后统一提供使用,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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