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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劳保福发[200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2005-03-10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裕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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