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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建[200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2005-02-0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年度总额,按照财政部批准额度在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粮食直补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培训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2)上级财政部门布置的需下级财政部门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3)为开展粮食直补工作必须配备的办公设备等。

  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兼顾非主产区。具体参照因素包括各地直补工作量及粮食直补信息报送质量等因素。直补工作量结合测算直补面积、粮食收购量、补贴资金量、受益农户及收集报送直补信息资料的工作量等因素考虑,直补信息报送质量结合各类直补信息资料报送的及时性、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因素考虑。

  四、粮食直补工作经费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

  五、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布置,及时上报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补助各地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时将考虑上报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的质量。

  六、粮食直补经费是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直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除按财经纪律处分之外,自治区财政将停止违规地州市下一年度补助。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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