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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州政办电[2006]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州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属于政府基金,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对“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更不得随意减免“两金”。对无故漏收或已减免“两金”的,州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缴,确保“两金”征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建设部门是实施“两金”征收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划价、征收“两金”,不得随意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县(市)“两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落实财政预算存储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征收“两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缴款书及截留、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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