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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国税办[2006]4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2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要求全疆国税系统各县、市(分)局《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变更与年审,由区局统一办理,请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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