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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地税发[2006]1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31 | 生效日期:2006-08-3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20)转发给你们,并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上缴等管理工作。
2.各地应尽快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以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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