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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6]1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8-31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都要实行公示。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的预收期末结算和多退少补情况等,均应实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详细内容见附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几点要求  (一)学校要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二)为了节约开支和方便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可统一设计、定做面积不得小于一平方米的公示栏、公示牌,发放到学校对外公示。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放置,字体要醒目端正;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
  (三)公示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市、区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五)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公示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市物价局稽查分局要在第四季度进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时,要把教育收费公示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实施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的情况,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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