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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6]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国税征[2006]22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精神,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同意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每证由28元调整为3元,税务登记证副本每证由15元调整为7元,其中:内芯3元、封皮4元。
二、取消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公布前已换发税务登记证收取的差价款,应退还纳税人。请你们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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