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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发[2006]1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进一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检查中,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省上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三、9月10日前,各市、州要将当地政府教育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公示地点等具体情况,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财政厅(综合处)、教育厅(计财处)。
附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略)
四川省物价局
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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