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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预[200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1 | 生效日期:2005-02-01 |
厅各处室、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政府财力配置,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以部门预算改革为主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的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
2.坚持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处理预算管理事务,细化预算项目,严格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规范预算管理行为,硬化预算约束机制。
3.坚持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积极稳妥地安排收入预算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协调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工作。财政收入计划的安排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4.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支出。
二、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分为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财政收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性收支。预算的编制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共同协作完成。
每年6月底前,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预算编制总体方案,下达预算编制通知;9月底前,财政各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单位的经费预算,报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财政预算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经厅党组审定后,通过各业务分管部门下达各单位预算控制数;11月底前,财政各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单位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再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厅党组审定,形成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下达执行。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历年收入情况及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结合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入计划,测算编制预算年度应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编制的内容按预算科目的规定分类逐项测算、编制。一般应在每年9月份开始研究提出下年度的财政收入计划(非税收入预算应该在部门预算“一上”时确定,一般在9月底以前确定)。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预算单位的基本需求、分类分档定额标准、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和单位非税收入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编制单位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预算编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员工资和其他个人经费标准,结合审定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公用经费:依据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审定的预算单位弧数据确定。
2.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根据事业发展和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遵循以下原则:零基预算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进行审核、安排;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应重点安排解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农业、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必须予以安排的配套资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支出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1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安排;按预算级次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补助地县使用的专项资金,在明确资金用途的弧上,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县,支出预算体现在地县财政。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要依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改制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下划的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预算编制办法均按当年预算编审规定办理。
(五)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本级单位一类专项)预算,必须在自治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二类项目视当年财力状况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三类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审定、调整为二类项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
三、预算调整
预算一经确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作调整。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事项及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各预算单位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11月。对于年度执行中,动用超收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也可在次年报告本级决算草案时,一并补报人代会审议批准。非税收入的超收结转下年使用,当年不作调整;非税收入的减收自动调减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办理调整预算。
所有涉及预算指标内容变更、科目调剂、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事项,必须先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定、下达调整预算指标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再根据调整预算指标办理相关文件,由业务分管厅长审签并下达执行,文件同时抄送预算管理部门。如果下达文件内容与调整预算指标内容不一致,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变更文件或扣减业务分管部门预算指标。
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变更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业务分管部门、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将会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执行
预算的执行,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区本级预算单位共同完成。预算一经确定,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否则将核减当年预算指标。预算资金都应通过国库支付,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拨入资金专户支付。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拨付。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已确定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半年编制一次各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5日前向各预算单位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拨付由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已确定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按季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会商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均衡拨款,并逐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预算是办理拨款的依据,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拨款。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按月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通过财政厅内网向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传送。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建立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及预算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核对一次。预算指标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记载,拨款数据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记载。应逐步实现网上数据共享。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编制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必须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算的采购项目一致,不允许无预算采购或者随意变更采购预算项目及其内容。政府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各预算单位的明细采购项目及实际支付采购资金数,反馈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年终,政府采购办公室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核对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将核对结果提供给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决算编制
自治区本级财政收支决算的编制工作,主要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涉及预算调整和结算事项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决算的编制要贯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决算编制的时间和内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决算编审工作要求执行。
结算事项要根据中央财政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年终结算办法办理。逐步减少结算事项,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算时间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六、预算监督
预算监督由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业务分管部门配合。对于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经费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执行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业务量或资金量较大的单位,每年还应重点督查;对于专项资金,要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效益分析;对预算管理要实行全过程监督,着力强化预算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节俭、高效。
预算编制时,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重点对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人员、公用经费使用需求,摸清“家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预算执行中,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对所拨付的款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终了后,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业务分管部门要对全年度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业务分管部门要对重点支出项目和大额拨款项目提供跟踪问效监督情况报告。要建立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逐步推进绩效考评,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区本级财政预算下达和大额资金拨付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抄送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审计部门,中央专项资金安排拨付文件应及时抄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实行财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工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址(新财预[2003]9号)同时废止。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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