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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府办[2005]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2 | 生效日期:2005-01-01 |
为进一步鼓励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经研究,对增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补贴的对象增加退役金补贴的对象,是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增加补贴的标准 1、正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190元,副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180元,正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200元,副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370元,营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540元。
2、技术等级6级的参照正师职干部补贴标准,7级的参照副师职干部补贴标准,8级的参照正团职干部补贴标准,9级的参照副团职干部补贴标准,10级、11级的参照营职干部补贴标准。
三、补贴经费安排 1、从2005年起,我市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2、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度我市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职务等级、区域分布、补贴标准等情况,编制下达市、区两级财政需分别承担的退役金补贴经费数额;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仍然由市军转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其退役金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每年年终由市财政与区财政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四、其它事项仍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标准表(略)
厦门市政府
2005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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