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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综合规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溧政发[2005]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综合规费征收办法,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镇级财政困难,市政府决定调整综合规费征收办法的部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综合规费费率由应税收入的7‰,调减为6‰,原溧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各行业征收比例相应下调。
二、从2005年起,不再每年调整各镇(区)上交市集中的综合规费基数,以2004年上交市综合规费为市集中基数,暂定二年。市财政不再下达综合规费征收计划,超市集中基数部分全额留各镇(区)。
三、征收机关的征收经费,基数内部分由市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由各镇(区)负担。
四、其它规定仍按溧政发[2004]39号文件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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