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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劳社[2006]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及培训机构推荐自培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推荐实际就业人数,向接受该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补贴)。
二、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补贴;被推荐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相关机构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二)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失业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四、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补贴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核实合同履行情况。情况属实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应支付的补贴直接划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五、补贴从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经费或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只能享受1次补贴,相关机构不得重复申请。
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骗取补贴的,要依法追回,并报市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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