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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取消“输液躺椅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9-15 |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区(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的部分收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输液躺椅费(编码11504和编码11505)。
二、妇产科检查费(编码13201)。
三、口腔科检查费(编码14161)。
四、裂隙灯检查费(编码1456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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