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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洪河同志记个人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聊政发[2005]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阳谷县公安局张秋镇派出所干警刘洪河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生活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对待群众热情周到、无私奉献,遇到困难和危险挺身而出、不怕牺牲。他时刻牢记为民宗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他始终站在与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第一线,先后参与破获各类盗窃案件200余起,参与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调处各类治安案件300余起,连续16年被县公安局评为先进个人。尤其是在2004年10月18日处置阳谷县张秋镇史塘村一起歹徒伤害包村干部的案件中,刘洪河同志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犯罪嫌疑人展开了殊死搏斗,身受重伤,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市政府决定,为刘洪河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希望全市广大公安干警向刘洪河同志学习,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境界,严格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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