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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5]1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所称车辆通行费收入,仅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不含其他公路通行费收入;该政策从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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