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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教局办[2005]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5-30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04]207号)精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厦门市教育的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区要立即成立区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工作协调小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相关工作。

  二、积极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各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公办、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规划、调整,统筹安排。应确定几所学校作为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

  三、加大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投资,建立专项保障机制。
  自行择校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必须按规定缴交借读费;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免交借读费。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所需费用,由各区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民办中小学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政府应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但政府给予补助后民办学校应相应减少收费金额,使政府的补助真正体现到减轻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经济负担上。对民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的补助,应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即属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学生应给予的补助相应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身份的认定工作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身份的认定标准:1、流出地户籍为农业户口;2、进厦门市务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供“三证”,即:学生本人与父母的户口或户籍证明;经公安机关签发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厦暂住证明;进城农民在厦合法务工的证明(即:依法签订的经劳动主管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证明等)。“三证”缺一不可。

  五、加大扶持贫困生的力度。
  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在公办、民办中小学借读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同样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助学金资助。民办学校可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或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进城从事个体工作,无法完整提供三证,但经学校调查确认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可免收借读费。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

  六、执行时间从2005年春季开始。已交借读费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经身份认定后,借读费如数退还。

厦门市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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