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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6-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评抑房价的重要性。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该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契税政策,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不得减免契税。

  三、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住房交易,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后的住房交易,按新的政策执行。

  四、各地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同房产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主动与房产部门取得联系,获取2005年6月1日前的住房交易资料。各地应以纳税人6月1日前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作为能否享受原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住房交易,要以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逾期不申报的,按新的政策执行。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后的住房交易,待各地新的普通住房标准出台后再组织征收。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的契税征收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农税处。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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