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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广国税发[2005]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2005-05-19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促进财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市国税系统的财务工作。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基层税务分局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余管理、现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往来款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各财务工作岗位,并遵循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须发生变动的,应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同意。

  第七条 市局机关及所属行政单位各项财务工作均适用于本规程。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分为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三部分。

  第九条 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各预算单位在对以前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规划,对本单位本年度的总体收支规模进行预测并报党组审定的过程。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预算分析。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预算批复是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情况,对各单位批复预算的过程。
  根据部门预算科目情况,预算批复包括:基本支出预算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批复。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执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是各预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预算,安排各项资金使用的过程。
  预算执行应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资金的落实。
  项目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追加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遵守资金拨付的预算管理级次。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各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借款或拨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发生款项往来业务的,应报经共同的财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拨款的管理
  (一) 按时、按进度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 中央财政拨款应按预算科目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
  (一) 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
  (二) 取得其他收入时使用的票据包括:《四川省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统一收款收据》;
  (三) 票据由单位出纳保管和开具,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结报手续;
  (四) 取得的属经营性的其他收入应使用有关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报销原则
  (一)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
  (二)按财务制度的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对于擅自增加人员、提高定额、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按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支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制度要求、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凭证不予受理;
  (四)勤俭节约,讲究支出的经济效果,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预算支出要坚持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大型会议、接待必须由承办部门编制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员、公用经费预算支出、报销程序
  人员经费支出除工资和随工资发放的津补贴外,其他政策性奖金和福利支出必须由人事部门或办公室提供政策依据,由财务部门造册交分管领导签批后作支出。人员工资、津补贴发生变化时,由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依据交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取得有关发票并填制相关报销单据,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审核,再报分管领导签批进行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两费"和"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办案经费的支出除按公用经费程序支出外,还应按案件名称和涉税情况进行办案经费支出辅助登记;
  (三)基本建设如属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行政财务上向基建专户转款时,可作"以拨列支"处理。用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行政财务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合理安排。基建财务作支出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年末决算时行政财务和基建财务要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系统经费属中央财政拨款的,由市局财务管理科有关人员填制《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经费拨款单》分月下拨、年终对账清算。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余必须用于对应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将上年结余全额纳入当年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年末经常性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均不能出现赤字。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现金提取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备用金制度,要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的现金限额;每日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三十一条 有价证券和支票应视同现金保管。

  第三十二条 出纳和会计应于月末进行现金的核对并实行双方签字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除条例明确规定用现金支付的项目、范围外,对于在结算点以上的支出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产物资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减少和固定资产清理。

  第三十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并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程序
  (一)购买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一次性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或单位价值不超过5千元(含)的交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性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在5千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固定资产购买后,由其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五)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六)财务会计凭《验收单》和有关票据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进行资产增加登记。

  第四十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少分为出售、无偿调拨、盘亏、报废报损四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省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必须上报市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并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对原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原单位价值在5千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原单位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统一交财务部门集中公开处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后,会计凭有关票据和经审核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进行资产减少处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账列固定资产的资产类别和金额必须与《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的资产类别和金额保持一致。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采取公开拍卖或竞卖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每年应进行一次清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
  清理报告要详细说明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以及盘盈、盘亏情况。

  第四十七条 办公用品购买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后统一购买并登记。

  第四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填制《办公用品领用单》到财务部门领用并实行签字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办公用品购买应坚持"有计划、有预算"的原则,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
  预算单位可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建设单位的基建专项资金账户、党办工会账户、住房改革资金账户、基层税务分局的备用金账户。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分为开立、变更、撤销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
  (一)预算单位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局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省局;
  (三)省局对上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批;
  (四)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五)预算单位接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 在15个工作日内,持此批复书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程序比照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执行。

  第五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
  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六十条 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九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实行基建项目审批制度和基建项目库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以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

  第六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新建、购建和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必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行项目评审、立项审批和开工审批。对于上述标准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同时上报省局审查备案。

  第六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将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二)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同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
  (三)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规定进入项目库进行排序。

  第六十五条 基本建设开工审批程序
  (一)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逐级上报《开工申请报告》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并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报告。

  第六十六条 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程序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投资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六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形式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的中介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选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会计软件》对基建财务进行核算。

  第七十条 对于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基建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渠道,都不能对该项目安排资金。
  第十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由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系统内按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和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凡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预算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采购项目,并按季度上报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
  (二)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汇总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三)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采购权限和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的批复情况制定操作方案,确定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包括发布公告、制作标书、竟价谈判、签订合同(协议)、验收采购项目等。
  第十一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七十六条 往来款项包括暂存款、暂付款。

  第七十七条 往来款项要按资金性质和单位、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八条 暂存款的管理
  预算单位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不得擅自将暂存款转为收入,不得利用暂存款科目列支出。

  第七十九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暂付款只能用于预付公用经费,不能借给无预算关系的单位;
  (二)暂付款原则上应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除特殊情况外,年终时,暂付款应无余额;
  (三)基层预算单位预付给各报账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应予收回,下年度再办理借支;
  (四)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借款的审批权限,制作借款凭据,并将其作为附件进行会计核算;还款时由出纳向借款人开具《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统一收款收据》。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应在办理年终决算前对单位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往来款项清理处理程序
  (一)财务会计人员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查明款项性质和挂账原因;
  (二)财务主管对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财务会计人员凭分管领导审批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分为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各项资金运用、支出结构、增支、节支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领导决策、改进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开财务状况。

  第八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于季度末15日内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经费支出明细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专项经费使用和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动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经费决算并上报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人员增减、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影响预算执行和完成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上级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十七条 财务决算应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对各基层预算单位财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十九条 财务监督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检查方式进行。

  第九十条 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试行)》对本级及下级预算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并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六)对内部财务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第九十二条 财务审计的范围
  内部财务审计审计面每一年度不得低于30%,专项审计审计面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财务检查按市局工作计划进行。

  第九十三条 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并上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成立财务审计组;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审计;
  (六)撰写审计报告;
  (七)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上报审计报告。

  第九十四条 对于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在全市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章 罚 则

  第九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于不能胜任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九十六条 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须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挪用专项经费、擅自改变预算经费用途的,将勒令责任单位还原违归资金,并同时扣减等额的基本支出经费;
  (二)未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尤其是越权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将扣减等额基本支出经费;
  (三)对于设立"小金库"的,将没收全部违规资金。

  第九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基本建设项目按《四川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将移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除基建外的其他重大违规、违纪情况,除按本规程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将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未经市局同意随意更换财务会计的,在全市国税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由广元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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