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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1998年项目结题财务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5]33号 发文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2005-05-20
 

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首席科学家:
  根据课题制规定及《国家重点弧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与补充规定的要求,1998-2003年度第一批国家重点弧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已于2004年进行财务验收。
  针对财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发布了《关于对973计划1998年立项的部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做进一步说明的通址(国科发财字[2004]291号)、《关于973计划1998年立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处理的通址(国科发财字[2004]292号)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的依托单位及首席科学家就预算执行问题和结余经费使用安排情况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目前,绝大多数项目在处理完暂付、应付未付等事项及项目验收相关支出后,已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的专项经费结余金额,并就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了书面材料。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1998年立项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留在项目依托单位,继续用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报、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不得用于奖金、提成、罚款、捐赠、提留、房屋装修等与研究支出内容不符和违背《国家重点弧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经费支出。

  二、截至2004年底,结余经费数占批准专项经费5%以下的项目,首席科学家可在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数占批准专项经费5%以上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应按第一条要求,制定后续研究任务与经费使用计划,并报送我部条件财务司与弧研究司备案。我部将视情况,对各项目后续研究工作和经费支出进行检查。

  三、经结题财务验收审计,个别项目经费支出不符合规定,补充材料也未对此说明清楚,请有关项目依托单位与首席科学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部条件财务司。
专此通郑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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