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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抚政办发[2005]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部门,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决定,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2005年1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财政列支,离退休金进工资卡,由银行代发。
三、个人帐户处理
1.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出具个人帐户的凭据,待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年度预算计划,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1995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调出本市,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未转移的,其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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