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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连政发[2005]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0 生效日期:2005-04-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29日市十一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05年04月10日

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或县(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政府文件、新闻媒体、政府网页等途径发布。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县(区)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市或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连云港市审计局审核决定。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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