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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6]72号沪价费[2006]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车辆营运资格证工本费”、“驾驶员营运资格证工本费”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39号沪价费[2003]71号)同时废止。
二、请执收单位持本通知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取消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三、对公布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市保留涉及出租汽车行业养路费、机动车号牌等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保留涉及出租汽车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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