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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攀办发[2006]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通知》(攀办函〔2006〕113号)精神,结合目前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实际,为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统一,避免收入流失,杜绝多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现将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凡是在攀枝花市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矸石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全额缴入攀枝花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户,然后再按比例对各县(区)实行分成。要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全面完整,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二、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的协调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和配合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搞好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凡在各县 (区)境内和市级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煤炭非税收入征管问题,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全力协助和配合市地方税务局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违规的处置。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的煤炭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如不自行缴入或收到此通知后,各县(区)或部门仍有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者,一经查出,将全额收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攀枝花市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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