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费[2006]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各县、城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投资区管理委会,市直属学校: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06]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方便学生和家长了解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县、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校内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向学生和家长公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以及监制单位、投诉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公示格式见附件1—⑴)。学校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三、学校收费公示前要填写《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审核表》(见附件1—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公示。各县、区价格主管理部门要根据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分工权限,负责审核各级各类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内容。
四、各县、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还可通过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它方式进行公示,扩大收费公示渠道和公示覆盖面,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查询和监督。
五、各县、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开学时要对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所辖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含书面总结材料和填报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1—⑶),于8月30日前书面同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于8月30日前直接将公示完成情况书面同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六、为确保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位,近期我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县、区的各类学校以及市直属学校,督促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的违法收费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⑴: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略)
附件1—⑵: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格式表(略)
附件1—⑶: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06]42号)(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
2006年8月2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