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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利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蒙政[2006]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筹备组,白杨林场,庄周、漆园办事处,范集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蒙城县利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利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运行安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库字[2006]7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间隙资金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是指省财政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解决县域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借款。
第三条 专项借款坚持“严格把关、专款专用、规范程序、构建平台、联保联贷、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借款本着“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借款程序,严格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专项借款的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 借款的对象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周转。
第七条 单笔借款佥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借款期限壹年。
第九条 借款费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第三章 构建借款平台
第十条 借款主体。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借款主体统借统还。开发区内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有偿使用并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管理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借款的管理机构(我县正在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在开发区管委会指导下负责借款的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中小企业借款项目的开发、受理、组织借款评议、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同时负责企业(个人)信用征集和评价(打分)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贷款评议工作由借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指派专人管理。评议会议由管理机构召集,由金融、财政、经贸委、工商、税务、企业局、中小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充分体现评审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开发区管委会对中小企业专项借款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在还款中负责资金的安全;用款企业将有效资产抵押给县财政局作为担保。
第四章
信用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借款管理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调研、社会举报等方式,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企业(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打分)。
第十五条 凡申请使用专项借款的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提供企业有关信息数据、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借款管理机构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不能恪守信用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并由银行、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统计等部门依法予以警示或处罚。
第五章 专项借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有借款需求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专项借款的理由、借款数额、还款期限、按期还本付息承诺、月销售收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近两年产值利税情况、流动资金状况、资信情况、偿还能力等。
第十八条 专项借款管理机构初审后,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通过投票方式表达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用款企业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后,县财政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借款合同。专项借款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项借款的时间和数额;
(二)专项借款使用的企业及数额;
(三)专项借款资金使用费率;
(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向专项借款管理机构发放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开发区管委会帐户。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借款管理机构和用款企业签订合同,发放借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息回收。还款资金由专项借款管理机构负责催收,各企业借款到期后必须还本付息。企业按期足额将到期本息偿还专项借款管理机构。专项借款管理机构按期足额将到期专项借款本息偿还县财政局。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借款只能用于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县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用款企业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对参与业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将责令借款主体收回专项借款,并停止再借款:
(一)截留、挪用专项借款的;
(二)改变专项借款用途的;
(三)不按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的。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专项借款的机构和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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