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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政办发[2005]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部门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超标准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实际,现就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
(一)区各有关单位组织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项目总投资达10万元以上(含),应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区信息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二)经审核原则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立项,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在15个工作日内,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仍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
(四)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区信息化办公室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请时,向区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的批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程等),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确认的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并抄项目实施单位。
(二)列入本通知管理的项目,具体实施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计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项目建设控制数,实际支付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必要时,实行项目监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报告,并抄项目实施单位。其它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验收报告。
(二)项目验收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
(三)参加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相关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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