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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巢政办[2005]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9 | 生效日期:2005-05-19 |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出租获得的收益,每年应按规定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收取范围和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如市区基准地价调整,土地级别、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的级别和标准执行。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级别、用地性质每半年征收一次。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予以罚款。
巢湖市政府
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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