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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送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材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会[2005]7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全面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按照财政部24号令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表2);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表3);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表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报送时间:2005年5月31日之前。
三、报送地点:北京财政局会计处(海淀区阜成路15号)622室。
四、编报要求及说明:
1、此次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材料,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资料备案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高度重视,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内容要求填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漏项,字迹清晰。报表一律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进行填报。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报表4中的企业类型是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4、报表4中的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5、报送的报表及相关材料应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软盘。
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8549672、68423835
附件: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报表(表1、表2、表3、表4) (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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