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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兰政办发[2006]1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残联群字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省残联、省地税局《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的通知》(甘残联发〔2005〕48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现就兰州市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采取保护扶持政策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社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理解和认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做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帮助残疾人就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按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自2006年起实行属地管理、地税代收。凡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代收。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代收组织工作,先行征缴,逐步规范。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平调、挪用。资金上解、留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征缴等具体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地税、劳动、统计等部门制定。
兰州市政府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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