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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5年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民发[2005]37号、杭财社[2005]124号、杭府法审告[2005]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杭州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2005年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05]37号、杭财社[2005]124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5年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04]147号)精神,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杭州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65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6382元为基数,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相应增长。现将2005年各类人员的优抚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11650元/人。年,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9470元/人。年,因病一至四级伤残人员7280元/人。年。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优抚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五、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从企业退休或下岗后,年收入低于“三属”优抚金标准,且生活较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一至二次的临时性生活补助。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05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略)
          2、2005年杭州市区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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