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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全市审批服务职能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政发[2005]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强化全市审批服务职能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强化全市审批服务职能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强化我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努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软环境,特对我市审批服务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规范审批服务范围
1、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范围,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简化、便捷、效能”的原则,凡面向社会、面向经济生活、面向群众的审批事项,原则要求全部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门式”服务。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所有审批事项都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以方便服务对象。严禁人为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为服务对象设置障碍。
4、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对所有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均要通过告知单、新闻媒体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公示,向社会公开,一次性为其提供所有审批事宜。
二、强化审批服务职能
5、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科,并要成建制的派驻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将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权全权委托行政审批行使,开展审批服务。
6、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科对海城市级权属内的审批事项,在所有申报材料及其他前置条件齐备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审批权。
7、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科对重大审批事项全权负责本局局长和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帮助服务对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对于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联审制,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在联审会议上,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科长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行使终审的权力。
9、对于重大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窗口人员受理,审批科长负责事项的论证、踏勘等审查过程,由审批科长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字批准后,再由审批科长加盖部门审批专用章,同时出具批准文书。
10、组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代理窗口,专门为全市五十强企业提供并联审批服务。对不需市政府论证的一般项目,项目代理窗口直接协调各服务窗口,进行并联审批;对确需市政府讨论的重大项目,项目代理窗口收到市政府立项批复后,再行联审并办结。项目代理窗口要全权组织协调各窗口单位进行项目的现场踏勘、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代理窗口对于海城市级权属内的审批事项,在前置条件齐备的情况下,代表市政府行使办结审批并及时备案;项目代理窗口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
11、凡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在收取费用时,必须为项目代理人出示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部门以上有关收费文件,并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12、对于代省、市等上级部门收缴的费用,必须为项目代理人出示上级部门的收费委托书,提供专用收据,否则项目代理人有权拒付。
1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所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各窗口单位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14、所有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一律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结算中心统一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审批服务人员管理
15、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凡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编制,个别部门公务员编制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放宽到事业编制人员,并采取委托授权许可形式,严禁将编外临时人员派驻中心行使行政许可权。
16、所有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人员均受局及中心管委会双重领导,其党的关系一律转入中心党工委,不准再兼任原单位党内和行政职务。
17、严禁各部门以任何借口随意抽调和调换中心窗口人员,因违纪、违法需要清除中心的,由中心管委会、党工委作出处理决定,同时由所在单位选拔出业务精通,政治素质高的公务员派驻中心,以补充原审批服务岗位。
18、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择优选拔政治素质高、熟练掌握本部门审批业务的公务员充实到派驻中心的行政审批科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定期对窗口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中心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为企业、为经济、为群众服务。
五、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19、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公开承诺”、“限时办理”、“过错追究”等项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简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
20、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分类制定审批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办结所有审批事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与服务对象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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