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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工业增加值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经运[2005]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0 | 生效日期:2005-05-20 |
各目标责任单位: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5年全市工业增加值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其他机构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2005年全市工业增加值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范围:各部门区属全部国有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
对象: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东湖开发区、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二、 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考核的指标:区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统计方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全面统计调查的方法取得工业总产值等指标资料,以企业为最小填报单位并采用超级汇总计算而得。
3、考核业绩标准:年终考核分超额完成目标,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等次,实行百分制考核。
(1)未完成目标相应扣分。实际得分=(实际完成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年目标率)×100。
(2)完成目标为100分。
(3)超额完成目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100分的基础上加分。
实际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超过预期目标在1至3个百分点之间(含1个百分点),并根据基数大小情况,加1至5分;
实际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超过预期目标在3至5个百分点之间(含3个百分点),并根据基数大小情况,加5至10分。
实际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超过预期目标在5个百分点以上(含5个百分点),并根据基数大小情况,加15分以上,但最高分不得超过120分。
4、每季召开一次目标进度完成通报分析会,年终总考核,评选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考核的组织与协调
由市经委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全市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的分解、检查、指导、考核和评比工作。
四、 几点要求
1、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分析了解本部门的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各工业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年目标要求组织落实,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工业经济运行目标责任体系,加强监测、分析,注意发现和协调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
3、各部门要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的协调与服务,及时解决运行中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本部门的重点大户要逐户下目标、提要求、定措施、抓落实。
五、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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