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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发[2005]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31号)和省国资委、省水利厅《关于暂时冻结地方电力企业人财物确保地方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川国资委[2004]121号)精神,切实加强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地方电力企业资产调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要认真督促地方电力企业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作,避免国有电力资产流失。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地方电力资产流动,包括资产重组、参股、出售和转让等,暂时冻结地方电力企业人财物。各地方电力企业必须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除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性开支,严禁突击花钱,铺张浪费。
三、建立我市地方电力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地方电力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电力企业改革日常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国有地方电力资产造成损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除坚决予以纠正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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