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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5-03-29 | 生效日期:2005-03-29 |
根据2004年有关统计结果,现将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告如下:
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2003年为1404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
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特此公告。
国家统计局
20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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