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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建房改[2005]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5 | 生效日期:2005-05-25 |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今后各市州不得擅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四、有条件的市州,可对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试点,开展试点的市州,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监督部门和省监管办备案。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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