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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移送经济案件线索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鹗审法函[2005]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5-30
 

厅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审计厅移送经济案件线索实施办法》经厅领导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30日

湖北省审计厅移送经济案件线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经济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加强处室协调配合,提高移送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发现经济案件线索是审计机关的职责,厅机关各处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业务处、派出处负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会同法规处办理经济案件线索移送事项。
  法规处负责经济案件线索的复核、移送等工作。

  第三条 业务处、派出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济案件线索,认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处理的,应将下列资料及时送法规处复核:  (一)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二)涉嫌犯罪、违法、违纪的有关证据资料;
  (三)法规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法规处收到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表述清楚,证据资料齐全,确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处理的,通知相关处室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办公室办文。办文完毕,相关处室将有关资料交法规处。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跟踪督办。
  (二)事实表述不清,证据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退回相关处室进行补正。
  (三)认为不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处理的,资料及时退还相关处室,并作出说明。有关处室对此有异议的,报请分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对移送的经济案件线索,相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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