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IC卡健康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5]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IC卡健康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黑卫财函[2004]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IC卡健康证具有防伪、耐用、异地有效、终身使用等功能,是避免多次办证、方便群众,实现疾病控制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的有效办法,经研究,同意IC卡健康证工本费标准继续按每卡15元(含采像费)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2003]99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5年5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