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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IC卡健康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5]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IC卡健康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黑卫财函[2004]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IC卡健康证具有防伪、耐用、异地有效、终身使用等功能,是避免多次办证、方便群众,实现疾病控制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的有效办法,经研究,同意IC卡健康证工本费标准继续按每卡15元(含采像费)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2003]99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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