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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特殊病门诊治疗实行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5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为患有八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现就八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实行实时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元月起,特殊病门诊治疗实行实时结算,特殊病患者选定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后,医院应为其建立特殊病门诊治疗管理个人台帐,并及时记录特殊病治疗及费用情况,实时与特殊病患者结算门诊治疗的费用。
特殊病患者在本人定点的医院门诊治疗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需患者本人全部垫付,低于定点医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00、400、2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本人共同承担,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10%、8%、6%,退休人员及工龄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承担5%、4%、3%。
特殊病患者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400、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现行住院结算办法执行。
次年年初由医保中心汇总上年度特殊病患者门诊及住院情况,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对八种特殊病患者门诊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结算。
1、特殊病患者全年仅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而未住院治疗的,其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全部由个人承担;
2、特殊病患者全年既有特殊病门诊治疗又有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过一次的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减半,住院治疗过二次以上的特殊病门诊免收起付标准,已收取的费用由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退还特殊病患者。
本通知自2005年元月起执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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