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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款购买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外金字[2005]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5-27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精神,保证应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及时缴入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是指按照财金[2004]8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应退保资金;按照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经查出的购保资金。
二、省级单位向省财政上缴退保资金的方法。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就地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省级”:“收款国库”栏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省级单位填"省国库",不在杭州市区的省级单位填当地国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第7140款“其他收入”。
三、市、县(市)单位上缴退保资金的方式按预算级次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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