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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浙财企字[200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5-30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外经贸厅财务处联系。

附件: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类外经贸企业开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贸易业务,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一)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赴发展中重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的企业和开展市场拓展、贸易促销的外经贸企业及项目组团单位。

(二)发展中重点国家名单按照省政府浙政发[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赴发展中国家承揽承包工程项目、设立资源开发基地,开展农业、渔业、矿业、能源、林业等合作;

(二)支持企业在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开办生产、经营(含加工贸易,下同)企业等;

(三)支持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加贸易促销、开展市场拓展活动;

(四)支持企业参加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进行的国内培训活动等;

(五)支持政府部门与发展中重点国家政府间的高层互访。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资助(奖励)的标准

(一)鼓励各类外经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承揽承包工程项目。

1.对企业开展承揽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照实际费用支出金额给予资助30%。

2.根据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情况进行奖励,其中:完成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40万元,2000-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

(二)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进行资源开发(包括农业、渔业、矿业、能源、林业等合作)。

1.对中方企业当年度累计投资在100-5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1000-30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3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50万元。

2.对外经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业务的,年终对当年完成营业额2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对远洋渔业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入渔费支出,中方购买入渔费支出50-3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300-5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30万元。

(三)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生产加工和商品贸易活动。

1.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的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400平方米、20家经营户以上的奖励15万元,经营规模在1000平方米、50家经营户以上的奖励30万元,超过2000平方米、100家经营户的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中方当年度累计投资在20-5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5万元,50-1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100-2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5万元,200-3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30万元。

3.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的品牌(需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专营店,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前5家企业给以一定奖励。

4.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贸易企业,中方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且带动对企业所在国家出口增长成效显著的企业,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加各类展(博)览会。外经贸企业参加列入省外经贸厅计划的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各类展(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等,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外,其余部分再给予适当资助。

(五)鼓励企业向发展中重点国家中部分条件艰苦的国家进行市场拓展、贸易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向发展中重点国家中部分条件艰苦的国家进行市场拓展、贸易促销活动给予住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往返国际交通费等补助。

(六)鼓励企业参加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有关的国内培训。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全国性及全省性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有关的国内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和会务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参加全国性培训的,由企业提出费用补助申请;参加全省性培训的,由项目组团单位提出费用补助申请。对在省内举行的主要由发展中国家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七)支持政府间高层经贸活动。对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的邀请发展中重点国家政府高层经贸团组来浙参观考察的接待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上述奖励或补助项目中,如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补助的项目(第四款除外)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办法,要求在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拨付程序。符合奖励或资助要求的项目,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区)级单位由各市、县(市)外经贸局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联合汇总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设立由相关处室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或资助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审批后,再将资金拨付到各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所需相关材料

(一)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商品专业市场、生产经营企业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1,下同)和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2,下同);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项目合同(中文本或中译本复印件);

4.合法支付凭证;

5.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根据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参展企业申请摊位费等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及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3.合法付款凭证;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需提供回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

(三)组团单位申请团组参展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3,下同);

2.出国参展报告和团组最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

3.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4.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含出入境页);

5.组团单位支付的付款凭证(含外汇支付水单)、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参展费用的结算清单;

6.组团单位开具给参展企业的收款收据和收款凭证;

7.展览单位提供的摊位确认资料和摊位平面图资料;

8.有关摊位的图片资料;

9.关于公共布展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及发票;

10.回运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及付款凭证和发票。

(四)组团单位申请市场拓展贸易促销团组等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

2.企业、组团单位组团境外贸易、考察的批复文件,或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3.出国贸易、考察报告和贸易、考察团组最终实际出国人员清单;

4.出国人员的签证(包括出入境页);

5.交通费(机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发票;

6.住宿费应提供银行支出人民币回单、买汇水单、银行汇外汇回单以及外汇管理部门付汇批件复印件。

(五)企业、组织单位申请培训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培训通知;

3.培训参加单位的签到单和工作照片(组织单位提供);

4.培训费或会务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发票。

(六)邀请单位申请接待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来访人员及单位情况介绍;

3.我方邀请函、接待计划和工作总结;

4.相关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奖励或资助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骗取、挪用的专项资金,将予以追缴,并在5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的权利。同时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试行,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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