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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人专[2005]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前两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价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四)全国考办阅卷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根据我省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及格标准,符合及格标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及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中有效。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会计考试管理机构。

  三、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今年将修订《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评审条件按修订后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除外)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市申报对象经所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对象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对象不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交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安排(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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