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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财库[2005]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2005-10-01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确保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10号)和《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锡财库[2004]15号)及其配套措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单位的范围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从 2005年10月1日起,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将不再受理纸质政府采购计划。单位上报的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经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汇总下达。

  三、资金支付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项目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定点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用款申请时,只需在摘要栏中注明所购货物的品牌和规格,不需再报送其他任何纸制材料,特殊情况确需报送相关材料的,财政支付中心将及时通知。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按《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锡财库[2004]15号)中预算单位零星采购和批量采购支付办法执行。

  1、预算单位的零星采购

  预算单位在零星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时,应持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采购证,并对供货单位的货物出具整体验收意见,填列“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供货单位凭“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无锡市政府采购证”第四联、物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到协议供货商处办理具体采购事务。将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证及“货物验收单”、货物发票及复印件至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2、预算单位的批量采购

  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批量采购时,需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单位应凭“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证的合同原件一份,至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五、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采购单位填写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分批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复印件,最后附原件及经采购单位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

  3、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分批次付款的,最后一次付款时提供);

  4、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审核上述资料后,转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和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六、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采购。

  七、其他规定仍按锡财购[2005]17号文执行(见附件)。

  八、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略)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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